深職院〔2016〕19號(hao)
關于(yu)印發《深圳職業(ye)技(ji)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管理辦(ban)法》的通知(zhi)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理辦法》已經學(xue)校研究通過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(zhi)行(xing)。
深圳(zhen)職業技(ji)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(ri)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(di)一條 為(wei)培養(yang)大(da)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精神,提(ti)高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能(neng)力,學(xue)校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建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園(以下簡稱“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園”)。為(wei)保證(zheng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園各項工作有(you)序(xu)開展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(tiao) 創(chuang)業園在(zai)學校學生創(chuang)業教(jiao)育工作(zuo)領導(dao)小組(zu)領導(dao)下,以(yi)“保障公平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導(dao)、服(fu)務為(wei)先”為(wei)原則,努力(li)建設高效務實的創(chuang)業孵化平臺。
第三條 創業(ye)(ye)(ye)園是學(xue)生創業(ye)(ye)(ye)實踐基(ji)地(di),也是學(xue)校創業(ye)(ye)(ye)教育基(ji)地(di),具有(you)孵化器功(gong)能。通過提(ti)供基(ji)本場地(di)和孵化服務,充分發揮大學(xue)生創業(ye)(ye)(ye)主(zhu)體作(zuo)用,培養具有(you)創新(xin)精(jing)神和創業(ye)(ye)(ye)能力(li)的復合型人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(di)四(si)條(tiao) 學校授權創(chuang)業學院對創(chuang)業園進行管理,其主要職責有:
1.制定(ding)創業(ye)(ye)園(yuan)管理制度(du),全(quan)面負責創業(ye)(ye)園(yuan)的日常管理工作(zuo)。
2.組織創業園入(ru)園申報及項(xiang)目(mu)評審(shen)工作,并(bing)與入(ru)園項(xiang)目(mu)簽(qian)訂協(xie)議(yi)。
3.組織和協調學生開(kai)展創業(ye)實踐活動。
4.管理和維護創業園(yuan)公共財產。
5.委托第三方服務(wu)機構為創業(ye)園入駐企業(ye)提(ti)供包(bao)括工商注(zhu)冊、財稅代理、政策(ce)咨詢、創業(ye)指(zhi)導和課程(cheng)培訓(xun)等孵化服務(wu),創業(ye)學院對其進行評價(jia)和監督。
6.負(fu)責創業園的對外(wai)宣(xuan)傳與推廣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(di)五條(tiao) 創業園申報入(ru)駐條(tiao)件
1.創(chuang)業(ye)項目(mu)較為(wei)成熟,具有(you)一定科(ke)技含量、創(chuang)新(xin)性和較好市場前景(jing)。鼓勵具有(you)發明專(zhuan)利、科(ke)研成果(guo)及各類(lei)創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業(ye)大賽中(zhong)成績優秀(xiu)的(de)團(tuan)隊(dui)申報入駐(zhu)。
2.創業項目負責人須為我(wo)校(xiao)全(quan)日制在校(xiao)生(sheng)或應屆畢業生(sheng),創業項目的經營者具有(you)較(jiao)高的素養(yang)和良(liang)好的品格(ge),懂政策、重信譽、有(you)一定經營能力(li),并自愿接受學(xue)校(xiao)管理。
3.創業項(xiang)目負責人應具備(bei)一定的項(xiang)目啟(qi)動資(zi)金和風險承擔能力(li),并須(xu)取得家長或監護(hu)人同意。
4.凡(fan)有(you)違法犯罪記錄及個人征信(xin)記錄不良者(zhe),不具備申報(bao)資格。
第六條 入園程(cheng)序及(ji)要(yao)求(qiu)
1.提交申(shen)請(qing)材(cai)料(liao)。材(cai)料(liao)清單如下:
(1)項目(mu)申報書;
(2)項目商業計(ji)劃書(shu);
(3)項目負責人個(ge)人征信(xin)記錄材料(liao);
(4)項(xiang)目所有(you)股東簡歷及身(shen)份證復印件,在(zai)校生(sheng)及應屆(jie)畢業生(sheng)需提(ti)供學生(sheng)證復印件。
2.創業學(xue)院(yuan)做申報資格審查。
3.專家評(ping)(ping)審委員會做(zuo)項(xiang)目評(ping)(ping)審。
4.評審結果上報學(xue)校審批。
5.通過審批(pi)的(de)項目簽署(shu)創業園(yuan)入駐(zhu)協(xie)議。
6.繳(jiao)納經營場地配套設施(shi)及水(shui)電費(fei)押金兩(liang)千元。
7.簽訂入園協(xie)議(yi)后須在(zai)(zai)15個工作(zuo)日(ri)(ri)內完成公司工商注冊(ce),且公司應由全日(ri)(ri)制在(zai)(zai)校生(sheng)擔任法(fa)定代表人;非在(zai)(zai)校生(sheng)入股(gu)比(bi)例總(zong)計不得(de)超過30%,且須向創業學院報備。
第七條 入駐企業的(de)權利(li)和義務
1.入駐企(qi)業最高(gao)可獲24個(ge)月(yue)的經營場地免費使用權。
2.園區(qu)(qu)每6個月進行一次成長性評(ping)估,評(ping)估通過的企業可(ke)繼續(xu)孵(fu)化;孵(fu)化期間可(ke)獲(huo)園區(qu)(qu)提供的孵(fu)化服務。
3.入駐企業以6個月為周期可獲得學校創業基金資助(zhu),同時獲得園(yuan)區配套孵化服務。
4.入駐企業接受園(yuan)區(qu)第三方服務機構統一財稅管理,企業成員須遵守園(yuan)區(qu)各項(xiang)管理規定,積極參與各項(xiang)公共活動。
5.入駐企(qi)業須(xu)參與(yu)企(qi)業成長(chang)計(ji)劃,詳見附件一。
第八條 運行管理
1.學校對批準(zhun)入(ru)駐(zhu)創(chuang)業(ye)園企業(ye)一律采取合同制(zhi)方(fang)式進行管理,入(ru)駐(zhu)企業(ye)自主經營、自負盈虧(kui)、獨(du)立承擔風(feng)險與(yu)法律責任。
2.創業(ye)園為(wei)入駐企業(ye)提供經(jing)營場地(di)及(ji)配套設施(shi),并按照學(xue)校統(tong)一規定收取相關維護費(fei)用。
3.入駐企業(ye)孵化(hua)期內(nei),出現改變企業(ye)性質(zhi)、經營內(nei)容、法定代表人、提前(qian)中止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孵化(hua)等(deng)情況,企業(ye)法定代表人須提前(qian)15天提交報告(gao),經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學院審核(he)批準后,方可變更。對違反國家、學校有關規(gui)定的企業(ye),學校將要求(qiu)其(qi)退出園區(qu)。
第九條 園區管理
1.入駐(zhu)企業須在(zai)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,不得占用公共(gong)區域。
2.入駐企業的裝修方案、廣告內容須經創(chuang)業學(xue)院(yuan)批準方可實施,不得擅自對園(yuan)區(qu)既(ji)定格局進行改(gai)造,不得破壞(huai)園(yuan)區(qu)整體規劃(hua)。
3.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(ye)在(zai)園內舉行(xing)活(huo)動,須至少提前三天向創業(ye)學(xue)院(yuan)申請,如有(you)校外人員參加,須提前一周(zhou)申請。
4.入駐企業(ye)應主動配合各項管(guan)理(li)工作(zuo),包(bao)括(kuo)準時出(chu)席工作(zuo)會議和檢查考核等(deng)。對于無故曠會、拒(ju)檢等(deng)情(qing)況,創(chuang)業(ye)學院有權采取相應措施,直至(zhi)勒令退園。
第十條 安全管理
1.入駐企業(ye)要嚴格履(lv)行(xing)《深圳職(zhi)業(ye)技術學院創意創業(ye)園消防安(an)(an)全管理規定(ding)》的相關要求,強化(hua)安(an)(an)全意識,共(gong)同(tong)維護園區的安(an)(an)全環境。
2.入(ru)駐企業必須做到離開(kai)時鎖(suo)門(men)關窗(chuang),斷(duan)水斷(duan)電。
3.園區內禁止入(ru)駐企業任(ren)何人員留宿。
4.園區(qu)內不得飼(si)養寵物。
5.園區內(nei)禁止烹飪活動。
第十一條 入駐企(qi)業的考核
創業學(xue)院(yuan)每6個月(yue)對入駐企業進(jin)行(xing)一(yi)次成(cheng)長性評估,主要包(bao)括“成(cheng)長計劃考核(he)(he)、經(jing)營狀況評估以及園區管理考核(he)(he)”三部(bu)分。
1.成長計(ji)劃考核
入駐企業(ye)須在每(mei)6個月孵化期內完(wan)成(cheng)成(cheng)長(chang)計(ji)劃15學(xue)分;未完(wan)成(cheng)者,視為(wei)考(kao)核不合格,該企業(ye)退出創業(ye)園,詳見附件一《企業(ye)家成(cheng)長(chang)計(ji)劃》。
2.經營狀(zhuang)況(kuang)評估(gu)
(1)入(ru)駐企業(ye)以6個月為周期(qi)向(xiang)評(ping)審(shen)小組(zu)提交第三方機構(gou)出具的(de)財務(wu)報表、納稅記錄(lu),以及業(ye)務(wu)合同(復(fu)印件)等相關佐證(zheng)材料。
(2)入駐企業須參加成長性評(ping)估現場(chang)答辯會,闡(chan)述項目的(de)經營(ying)狀況(kuang)和孵化水準(zhun),由評(ping)審小(xiao)組結(jie)合上(shang)述財務報告等佐證材料進行客觀公(gong)正的(de)評(ping)分。
(3)經評估(gu),對于(yu)經營狀(zhuang)況不(bu)理(li)想、成長性不(bu)足、盈利能(neng)力欠缺或基本(ben)處于(yu)停滯狀(zhuang)態的企業,終止孵化,退出創業園。
3.園區管理(li)考(kao)核
園(yuan)區管理(li)考(kao)核主要由(you)考(kao)勤(qin)管理(li)和日常(chang)管理(li)兩部分(fen)組成(cheng)。
考(kao)核采取扣(kou)分(fen)(fen)制,即入駐(zhu)企業均具有15分(fen)(fen)基礎(chu)分(fen)(fen),考(kao)核根據其一個周期的日(ri)常考(kao)勤、違(wei)規(gui)記錄、無故缺席(xi)等行為表(biao)現予以扣(kou)分(fen)(fen),扣(kou)完即止(zhi)。其中,日(ri)常考(kao)勤缺席(xi)1次(ci)扣(kou)1分(fen)(fen),違(wei)規(gui)警告1次(ci)扣(kou)5分(fen)(fen),園(yuan)區會議缺席(xi)1次(ci)扣(kou)5分(fen)(fen)、遲到(dao)扣(kou)2分(fen)(fen)。基礎(chu)分(fen)(fen)扣(kou)完的入駐(zhu)企業直接視為取消考(kao)核資格(ge),當(dang)即終止(zhi)孵化,退出創業園(yuan)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企(qi)業(ye)(ye)在(zai)孵期(qi)間,除國家法定(ding)假期(qi)和節假日外(wai),正常的工作(zuo)日早(zao)上9:00~9:30需到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管(guan)理辦公(gong)室考勤。企(qi)業(ye)(ye)如有(you)(you)正常的外(wai)出活(huo)動無法準時開門(men)營業(ye)(ye)須(xu)提前一天(tian)申請(qing),事后到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管(guan)理辦公(gong)室補登記(ji),沒有(you)(you)提前申請(qing)則視為缺勤。
凡出現違(wei)(wei)規行為者,由創業(ye)(ye)學院(yuan)發出違(wei)(wei)規警告(gao),并下發《深職院(yuan)創意創業(ye)(ye)園違(wei)(wei)規處理告(gao)知書》,責令(ling)整改,累計達到三次者,創業(ye)(ye)學院(yuan)將下發《退出園區通(tong)知書》,該企業(ye)(ye)退出創業(ye)(ye)園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(qi)業(ye)出現下(xia)列情況(kuang)之一者,一經查實創(chuang)業(ye)學院將下(xia)發(fa)《退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企(qi)業(ye)退出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。
項目入園后,未按(an)要求在園區內開(kai)展工(gong)(gong)作,項目長期處于(yu)停頓(dun)狀(zhuang)態(tai),致使寫字(zi)間超過10個(ge)工(gong)(gong)作日(ri)處于(yu)空置或(huo)關閉(bi)狀(zhuang)態(tai)者(zhe);
未能按時向創業學院上(shang)報相(xiang)關材料(liao),或所報材料(liao)內(nei)容不真實(shi),通過整改無效者;
入駐(zhu)企業出(chu)現重(zhong)大(da)安全事故者;
入駐企業負責人違法或(huo)違反(fan)校(xiao)紀(ji)校(xiao)規受紀(ji)律處分者;
超出(chu)業務規定范圍(wei),從事(shi)與申報經(jing)營內(nei)容無關的商業活動或(huo)其他違規商業活動者;
不按規(gui)定時(shi)間繳納應繳費用者,
不適宜在創(chuang)業園繼續孵化的其(qi)他情況(kuang)。
4.評估指標體系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要指(zhi)商品開發(fa),MK主要指(zhi)市場渠道開發(fa),MG主要指(zhi)經營管(guan)理技能(neng)。
第十二(er)條 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園
1.入駐企業進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(guo)24個月(yue),協議期滿統(tong)一辦理退園手續(xu)。
2.入駐企業半(ban)年度成長性評估未達標者(zhe),退出創業園(yuan)。
3.入駐企(qi)(qi)業(ye)違(wei)反園(yuan)區管理規定(ding),收到創業(ye)學院發放(fang)的《退(tui)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則該(gai)企(qi)(qi)業(ye)退(tui)出創業(ye)園(yuan)。
4.入(ru)駐企業法定代表人變(bian)更為非我校(xiao)(xiao)在(zai)校(xiao)(xiao)生或應(ying)屆畢業生時,應(ying)主動提出退(tui)園申請,及時辦理退(tui)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(san)條 本(ben)辦法(fa)適(shi)用范(fan)圍為(wei)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院(yuan)在校(xiao)生及學生創意創業(ye)園入駐企業(ye)。
第(di)十四(si)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(ri)起施(shi)行。
第十五條 學(xue)校學(xue)生創業工作領導小組授權(quan)創業學(xue)院負責解釋本辦法(fa)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(shen)圳(zhen)職業技術學院(yuan)院(yuan)長辦公室(shi) 2016年2月3日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