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通(tong)話和(he)推行規范漢字,使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更(geng)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(zhan)服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(yu)本省行政區(qu)域內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(suo)稱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字,是指(zhi)普(pu)通(tong)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。
普(pu)通話(hua)以北京(jing)語音為(wei)標準(zhun)音,以北方(fang)話(hua)為(wei)基礎方(fang)言,以典(dian)范的現代白話(hua)文著作為(wei)語法規范。
規范漢字(zi)以(yi)經過整理、簡化(hua)并(bing)由國家及其(qi)有關部(bu)門頒布的字(zi)表為依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(ben)行政區域(yu)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的領導(dao)。
省(sheng)人民政府教育(yu)主管部門負責(ze)全省(sheng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(shi)本規定。
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民(min)政、文化、信(xin)息產業(ye)、工(gong)(gong)商、廣播電影電視(shi)、新聞出版等(deng)部門,在各自(zi)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(gong)(gong)作。
縣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教育主管(guan)部門的語言文(wen)字工作機構(gou)具體(ti)負責(ze)本行政區域內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(fan)漢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將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字工作納(na)入(ru)國民經(jing)濟和社會發展(zhan)規(gui)劃(hua),結合財力情況安排(pai)專項經(jing)費,用于推廣普通(tong)話(hua)和推行規(gui)范(fan)漢字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周(zhou)為全省推廣(guang)普(pu)通話和推行規范(fan)漢(han)字宣(xuan)傳周(zhou)。各級人民(min)政府應當組(zu)織有(you)關部門(men)開(kai)展宣(xuan)傳教育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(yong)漢(han)字、標(biao)點符(fu)號、漢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(yin)等,應(ying)當(dang)執行《現代(dai)漢(han)語(yu)(yu)(yu)通用(yong)(yong)字表》、《簡化字總(zong)表》、《標(biao)點符(fu)號用(yong)(yong)法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(yin)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(yin)正詞(ci)法基本規則》、《中國(guo)地名漢(han)語(yu)(yu)(yu)拼(pin)(pin)音(yin)(yin)字母拼(pin)(pin)寫(xie)規則(漢(han)語(yu)(yu)(yu)地名部分)》等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文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數(shu)民(min)族語(yu)言文字(zi)的使用依據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民(min)族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(you)關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(guo)(guo)家(jia)機(ji)關工作人員在(zai)公務(wu)(wu)活動(dong)中(zhong)應當使用普(pu)通(tong)話;國(guo)(guo)家(jia)機(ji)關工作人員在(zai)公務(wu)(wu)活動(dong)中(zhong)確實需(xu)要使用方言的(de),可以使用方言。
國家(jia)機關的名稱牌(pai)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(men)戶網(wang)站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(zi)。
法律(lv)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(ji)構在教學、會議、宣傳和其他集(ji)體活動中應當以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范漢字為(wei)基本用語用字。
對外漢(han)語(yu)教學應(ying)當教授普(pu)通話和(he)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學校及其他(ta)教(jiao)育機構(gou)通過漢(han)語文課程教(jiao)授(shou)普通話和(he)規(gui)范(fan)漢(han)字。使用的漢(han)語文教(jiao)材(cai),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(gui)范(fan)和(he)標(biao)準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(de),從(cong)其規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、電視臺及其(qi)網(wang)絡音視頻節目以普通話(hua)作為(wei)播音、節目主持、采訪(fang)的基本(ben)用語(yu)。
使(shi)用(yong)方(fang)言播(bo)音的,應當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電(dian)視(shi)部門或者省廣(guang)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部門批準。電(dian)視(shi)臺用(yong)方(fang)言播(bo)音時,應當在屏幕(mu)上顯示規范漢字。
影(ying)視劇的語言(yan)應當以(yi)普通話為(wei)主,影(ying)視屏(ping)幕上的字幕及(ji)其他公示性(xing)文字,應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(wen)出(chu)(chu)(chu)版的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(chu)(chu)版物、數字出(chu)(chu)(chu)版物等出(chu)(chu)(chu)版物的印刷體報頭(名)、刊名、封面、內文(wen)等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(gui)范和標準(zhun)。
漢語言(yan)音像制品用語應當使用普通話。戲曲(qu)、影視等藝術形式中(zhong)和出版、教學中(zhong)需要使用方言(yan)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(wu)行業以普通話為基本服(fu)務(wu)用語。
公(gong)共服務行(xing)業的名稱牌、指(zhi)示牌、標志牌、公(gong)文、印章(zhang)、票據、報(bao)表(biao)、說明書(shu)、電子屏幕、宣傳(chuan)材料(liao)等(deng)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公(gong)共(gong)服務行業,是指商業、郵(you)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(yin)、娛樂、鐵路、交通、民航、旅游、銀行、保險(xian)、醫(yi)療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(gong)眾服務的行業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(suo)和(he)設施用字(zi)應(ying)當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(de)規范和(he)標準。
各(ge)類(lei)標志牌標注(zhu)山、河(he)、湖、海(hai)等(deng)自(zi)然地(di)理實(shi)體名(ming)稱(cheng),行政(zheng)區劃名(ming)稱(cheng),居民地(di)和(he)(he)路、街、巷名(ming)稱(cheng),具(ju)有(you)地(di)名(ming)意(yi)義的(de)建筑(zhu)物名(ming)稱(cheng)應當使用(yong)(yong)規范漢字(zi)和(he)(he)漢語(yu)拼(pin)(pin)(pin)(pin)音,漢語(yu)拼(pin)(pin)(pin)(pin)音拼(pin)(pin)(pin)(pin)寫方法按照(zhao)《漢語(yu)拼(pin)(pin)(pin)(pin)音方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(ming)漢語(yu)拼(pin)(pin)(pin)(pin)音字(zi)母拼(pin)(pin)(pin)(pin)寫規則(漢語(yu)地(di)名(ming)部分)》拼(pin)(pin)(pin)(pin)寫,嚴(yan)禁使用(yong)(yong)外文拼(pin)(pin)(pin)(pin)寫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(sheng)、文物古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公共(gong)場(chang)所、設施名(ming)稱應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(ying)當(dang)以國(guo)(guo)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為基本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。不得(de)使用(yong)(yong)繁體字(zi)和已(yi)經廢止的異體字(zi)、簡化字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的,應(ying)當(dang)采用(yong)(yong)國(guo)(guo)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為主,外國(guo)(guo)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為輔的形式,嚴禁單獨使用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(yan)(yan)文字(zi)。
在(zai)境內銷(xiao)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明等應當(dang)以規范(fan)漢字(zi)為基本用字(zi)。在(zai)境外銷(xiao)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明等確(que)需使用繁(fan)體字(zi)的(de),可以按照有(you)關規定使用繁(fan)體字(zi)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(gao)的(de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應(ying)當符(fu)合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的(de)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(li)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(shi)用(yong)的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應(ying)當(dang)符合國家(jia)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(de),可以保留或者使(shi)用繁體字、異(yi)體字:
(一)風(feng)景(jing)名(ming)勝、文物古(gu)跡(ji)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(xian)烈的手(shou)跡;
(三)姓(xing)氏中的異體字;
(四)書法、篆刻(ke)等藝術作品;
(五)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;
(六)已注冊的商標用(yong)字;
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(yan)究(jiu)中需要使用(yong)的;
(八)涉及(ji)港澳臺與華(hua)僑事務(wu)需要使用的;
(九(jiu))經國務院(yuan)有關部(bu)門(men)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(lao)字(zi)號牌(pai)匾、手書(shu)招牌(pai)使用繁(fan)體(ti)字(zi)和異體(ti)字(zi)的,應(ying)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(zi)的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使用(yong)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(de)要求,納入(ru)各級(ji)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教育教學質量監測機制和綜合評估體(ti)系(xi)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主管部門應當將使用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的(de)要求納入行業管理規范,作(zuo)為(wei)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的(de)依據。
對不(bu)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由其(qi)行業主管部門予(yu)以批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應當定(ding)期對本(ben)行(xing)政(zheng)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進行(xing)檢查(cha)評(ping)估(gu),檢查(cha)評(ping)估(gu)結(jie)果向社會公布。
檢查評估的標準(zhun)(zhun)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(sheng)教育主管部(bu)門(men)另行制定,報省(sheng)人民政府(fu)批準(zhun)(zhun)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(ji)以上人(ren)民政府有(you)關(guan)部門對(dui)下列領域(yu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進(jin)行(xing)監督檢查(cha),語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(gou)予以協助(zhu)和指(zhi)導(dao):
(一)黨政(zheng)機(ji)關的用語(yu)用字;
(二(er))學校(xiao)及其(qi)他教(jiao)育機(ji)構的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;
(三)廣(guang)播(bo)、電影、電視(shi)、音視(shi)頻網站及(ji)舞臺表演的用語用字;
(四)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(xiang)電子出版物、數字(zi)出版物等公開發(fa)行的(de)出版物的(de)用語用字(zi);
(五)本(ben)省產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(六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(qi)業(ye)名(ming)稱、商(shang)品(pin)名(ming)稱的用語(yu)用字(zi);
(八(ba))其(qi)他行業的用語(yu)用字。
對(dui)前述事項(xiang)不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以批(pi)評(ping)教育(yu)并(bing)督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(zuo)機構(gou)接到(dao)違(wei)反(fan)本規(gui)定的舉報(bao)或者投訴(su),應(ying)當(dang)及時書(shu)面轉(zhuan)告有(you)關主管部門;有(you)關主管部門接到(dao)書(shu)面轉(zhuan)告后,應(ying)當(dang)依照本規(gui)定有(you)關條款進(jin)行核實處理(li)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(tong)話(hua)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(yuan)(yuan)、節(jie)目主持(chi)人(ren)、影視話(hua)劇演員(yuan)(yuan)、配音演員(yuan)(yuan)、教師、國家(jia)機關工作人(ren)員(yuan)(yuan)以及公共服務行業(ye)的廣播員(yuan)(yuan)、導游(you)員(yuan)(yuan)、解說(shuo)員(yuan)(yuan)等人(ren)員(yuan)(yuan),應(ying)當(dang)具備說(shuo)普通(tong)話(hua)的能力并在工作中使用普通(tong)話(hua),其(qi)普通(tong)話(hua)水平應(ying)當(dang)達到國家(jia)或者(zhe)有關部門規定(ding)的等級(ji)要求。
普通話水平測試(shi)工(gong)(gong)作由省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(gong)作機構(gou)組織(zhi)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務行業、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用字(zi),有文字(zi)缺損(sun)時,應當及(ji)時修復或(huo)者(zhe)拆(chai)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(gao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不符合(he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準的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廣告(gao)法》、《廣告(gao)語(yu)言文(wen)字管理暫行(xing)規定(ding)》的規定(ding)執行(xing)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(ding)第(di)十條的,由教育主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(gao)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(shi)一條(tiao)、第十(shi)二條(tiao)、第十(shi)七條(tiao)規(gui)定的,由(you)廣(guang)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(xin)聞出版、信(xin)息產業等(deng)主(zhu)管部(bu)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,予(yu)以(yi)警告,并由(you)有關部(bu)門(men)依法對直接(jie)(jie)負責(ze)的主(zhu)管人員和其(qi)他直接(jie)(jie)責(ze)任人員給予(yu)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(wei)反本規(gui)定第十(shi)五條(tiao)的,由工(gong)商主管部(bu)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(fa)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(zheng)管理部門(men)或者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(ren)員違反本規(gui)定,濫用職權、玩忽(hu)職守、徇(xun)私舞(wu)弊的,由其上級主管部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(ze)的主管人(ren)員和其他直接責(ze)任(ren)人(ren)員依法(fa)給(gei)予處分。
(來源:廣(guang)東(dong)省人民政(zheng)府(fu)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