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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發布:2014-04-15

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

(2003年5月21日,教育部令第16號)

  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話水(shui)平測試管(guan)理,促其規(gui)范(fan)、健(jian)康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法(fa)》,制定本規(gui)定。

   第二條  普通話水平測(ce)試(以下簡稱測(ce)試)是對應試人運用(yong)普通話的(de)規范程度的(de)口語(yu)考試。開展(zhan)測(ce)試是促(cu)進普通話普及和應用(yong)水平提高的(de)基本(ben)措施(shi)之(zhi)一。

   第三條 國家(jia)語(yu)言文字工作(zuo)部門頒布測(ce)試等級標(biao)準、測(ce)試大綱、測(ce)試規程和測(ce)試工作(zuo)評(ping)估辦法。

   第四條 國家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對測(ce)試工(gong)作進行(xing)宏觀(guan)管理,制定測(ce)試的政策(ce)、規(gui)劃,對測(ce)試工(gong)作進行(xing)組織協調、指導監督和(he)檢查評估。

   第五條 國(guo)家測試(shi)(shi)(shi)機構在國(guo)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(men)的領導下組(zu)織實施測試(shi)(shi)(shi),對(dui)(dui)測試(shi)(shi)(shi)業務工作進行指導,對(dui)(dui)測試(shi)(shi)(shi)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,開展測試(shi)(shi)(shi)科學(xue)研究(jiu)和業務培訓(xun)。

   第六條 省(sheng)、自治(zhi)區、直(zhi)轄市語言(yan)文字工作(zuo)(zuo)(zuo)部門(以下簡稱省(sheng)級語言(yan)文字工作(zuo)(zuo)(zuo)部門)對本轄區測試工作(zuo)(zuo)(zuo)進(jin)行宏觀管(guan)理(li),制定測試工作(zuo)(zuo)(zuo)規(gui)劃(hua)、計劃(hua),對測試工作(zuo)(zuo)(zuo)進(jin)行組織(zhi)協調、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(gu)。

   第七條 省(sheng)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根(gen)據(ju)需要設(she)立地方測(ce)試機(ji)構。

  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(xia)市測(ce)試機(ji)(ji)(ji)構(以下簡(jian)稱省級測(ce)試機(ji)(ji)(ji)構)接受省級語(yu)言文字工作部門及其辦(ban)事機(ji)(ji)(ji)構的行政(zheng)管理(li)和國家測(ce)試機(ji)(ji)(ji)構的業務指導(dao)(dao),對(dui)本地區測(ce)試業務工作進(jin)行指導(dao)(dao),組織實施測(ce)試,對(dui)測(ce)試質(zhi)量進(jin)行監督(du)和檢查,開(kai)展測(ce)試科學研(yan)究和業務培訓。

   省級以下(xia)測試機構的職責(ze)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(bu)門確定。

   各級(ji)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(gou)的設立須經同(tong)級(ji)編制部(bu)門批準(zhun)。

   第八條 測試工(gong)作(zuo)原則上(shang)實(shi)行(xing)屬地管理(li)。國家部(bu)委直屬單位的測試工(gong)作(zuo),原則上(shang)由所在(zai)地區(qu)省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部(bu)門組(zu)織(zhi)實(shi)施。

   第九條 在測(ce)試(shi)機構(gou)的組織下,測(ce)試(shi)由測(ce)試(shi)員(yuan)依(yi)照測(ce)試(shi)規(gui)程執行(xing)。測(ce)試(shi)員(yuan)應(ying)遵守測(ce)試(shi)工(gong)作(zuo)各項規(gui)定和紀(ji)律,保證測(ce)試(shi)質量,并(bing)接受(shou)國(guo)家和省級測(ce)試(shi)機構(gou)的業務培訓。

   第十條 測(ce)試(shi)員(yuan)分省級(ji)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和國(guo)家級(ji)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。測(ce)試(shi)員(yuan)須取得(de)相(xiang)應的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書。

   申請省級(ji)測試員證書者(zhe),應具有(you)大專以上學歷(li),熟悉推(tui)廣(guang)普(pu)通(tong)(tong)話工作方(fang)針政策和普(pu)通(tong)(tong)語(yu)言學理論,熟悉方(fang)言與普(pu)通(tong)(tong)話的一般對應規律(lv),熟練掌握《漢語(yu)拼(pin)音(yin)方(fang)案》和常用國際(ji)音(yin)標,有(you)較強的聽辨音(yin)能力,普(pu)通(tong)(tong)話水(shui)平達(da)到一級(ji)。

   申請國家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者,一般(ban)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(ji)術職務(wu)和(he)兩年(nian)以上省級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資歷,具有一定的測(ce)試(shi)科研(yan)能力(li)和(he)較強的普通話教(jiao)學能力(li)。

   第十一條 申請省(sheng)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者,通過省(sheng)級(ji)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的培訓(xun)考(kao)核后,由(you)省(sheng)級(ji)語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部(bu)(bu)門頒發省(sheng)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;經(jing)省(sheng)級(ji)語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部(bu)(bu)門推薦的申請國(guo)家(jia)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者,通過國(guo)家(jia)測(ce)試(shi)機(ji)構的培訓(xun)考(kao)核后,由(you)國(guo)家(jia)語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部(bu)(bu)門頒發國(guo)家(jia)級(ji)測(ce)試(shi)員(yuan)證(zheng)書。

   第十二條 測試機構(gou)根據工作(zuo)需要(yao)聘(pin)任測試員并頒發有一定(ding)期(qi)限的聘(pin)書。

   第十三條 在同級(ji)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(zuo)辦事機(ji)構指導下,各級(ji)測(ce)(ce)試機(ji)構定期考查(cha)測(ce)(ce)試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(zuo)表現,并給予(yu)獎懲。

   第十四條 省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根據工(gong)作需要聘(pin)任測試視(shi)導員并頒發有(you)一定期(qi)限的聘(pin)書。

   測試視(shi)導員一般應具有語(yu)言(yan)學(xue)或相關專業的(de)高級專業技術職務,熟悉普通語(yu)言(yan)學(xue)理論,有相關的(de)學(xue)術研究成果,有較豐富(fu)的(de)普通話教(jiao)學(xue)經驗(yan)和測試經驗(yan)。

   測(ce)試(shi)視導員在省級語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部(bu)門(men)領(ling)導下(xia),檢(jian)查、監(jian)督測(ce)試(shi)質(zhi)量,參與和指導測(ce)試(shi)管(guan)理和測(ce)試(shi)業務工作(zuo)。

   第十五條 應接受測試(shi)的人(ren)員為:

   1.教師和申請教師資(zi)格的(de)人員(yuan);

   2.廣播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臺的播音(yin)員、節(jie)目(mu)主持人;

   3.影視話劇演員;

   4.國家機(ji)關工作人員(yuan);

   5.師(shi)范類專業、播音(yin)與主持藝術專業、影視話劇表演專業以(yi)及其他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;

   6.行業(ye)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該接受測(ce)試的人員(yuan)。

   第十六條 應接受(shou)測試的人員(yuan)的普通話(hua)達標等級,由(you)國家行業主管部門(men)規定。

   第十七條 社會其他人(ren)員可自(zi)愿申(shen)請接(jie)受(shou)測試。

   第十八條 在高(gao)等學(xue)校(xiao)注冊(ce)的港澳(ao)臺學(xue)生和外(wai)國留學(xue)生可(ke)隨所在校(xiao)學(xue)生接受測試。

   測試機構(gou)對其他港澳臺(tai)人士和外籍人士開展測試工(gong)作(zuo),須經國家語言(yan)文字工(gong)作(zuo)部(bu)門授(shou)權。

   第十九條 測試成績由執行測試的測試機構(gou)認定。

   第二十條 測(ce)試(shi)等級證書由國家語言文字工(gong)作部門統一印制,由省(sheng)級語言文字工(gong)作辦事機構編號并加蓋印章后頒(ban)發(fa)。

   第二十一條  普通(tong)話水平測(ce)試(shi)等(deng)級證書全國通(tong)用。等(deng)級證書遺(yi)失(shi),可向原(yuan)發證單位申請補發。偽造(zao)或變(bian)造(zao)的普通(tong)話水平測(ce)試(shi)等(deng)級證書無效(xiao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應試人再次申請接(jie)受測(ce)試同前次接(jie)受測(ce)試的間隔應不(bu)少于3個月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應試(shi)(shi)(shi)人對測(ce)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程序(xu)和測(ce)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結(jie)果有異議,可向(xiang)執行測(ce)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的測(ce)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機構或上級測(ce)(ce)(ce)試(shi)(shi)(shi)機構提出申訴。

   第二十四條 測試(shi)工作(zuo)人員違反測試(shi)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、暫停測試(shi)工作(zuo)、解(jie)除(chu)聘任或(huo)宣(xuan)布測試(shi)員證書作(zuo)廢等處理(li),情節嚴重的(de)提請其所在單(dan)位給予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 第二十五條 應試(shi)人違反測試(shi)規定的,取(qu)消其測試(shi)成績,情節(jie)嚴重(zhong)的提(ti)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
   第二十六條 測試收費(fei)標(biao)準須經(jing)當地價格(ge)部門核(he)準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試機構須(xu)嚴格(ge)執行收費標(biao)準,遵(zun)守國家財(cai)務(wu)制度,并(bing)接受當地有關(guan)部門的監(jian)督(du)和(he)審計(ji)。

   第二十八條 本《規定》自2003年6月15日(ri)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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