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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(fa)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(le)保(bao)(bao)護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,促進計算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(bao)(bao)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化(hua)建設的(de)順利(li)進行,制定本(ben)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(li)所稱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,是指(zhi)由計算機及(ji)其相關的(de)和配(pei)套(tao)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(de),按(an)照一(yi)定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(ze)對信(xin)息(xi)進行采集、加工(gong)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保護(hu),應(ying)當保障計算(suan)(suan)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安全,運行環境的(de)安全,保障信息的(de)安全,保障計算(suan)(suan)機功能的(de)正常(chang)發(fa)揮(hui),以維護(hu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運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,重(zhong)點維護國(guo)家(jia)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的計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境(jing)內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(an)全保(bao)護,適(shi)用本(ben)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微(wei)型計算機的(de)安(an)全保護(hu)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(an)部主管全(quan)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(guo)家安全部(bu)、國(guo)(guo)(guo)家保密局和國(guo)(guo)(guo)務院其他有關部(bu)門,在國(guo)(guo)(guo)務院規定的(de)職責(ze)范(fan)圍(wei)內(nei)做(zuo)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(de)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,不得利(li)用計算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從事危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體利(li)益和公民合法(fa)利(li)益的(de)(de)活動(dong),不得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(xi)統的(de)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建設和(he)應用(yong)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實行安(an)(an)全等(deng)級(ji)(ji)保護。安(an)(an)全等(deng)級(ji)(ji)的(de)劃(hua)分標(biao)準(zhun)和安(an)(an)全等(deng)級(ji)(ji)保護的(de)具體辦法(fa),由(you)公安(an)(an)部會(hui)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標(biao)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(fu)近施(shi)工(gong),不得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網(wang)的(de)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,由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的(de)(de)使用單位(wei)報省(sheng)級以上人民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關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(ji)算機信息媒(mei)體進(jin)出(chu)境的,應當如實向(xiang)海(hai)關申(shen)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(li)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,有(you)關使(shi)用(yong)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(nei)向當地(di)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公(gong)安機(ji)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共(gong)安(an)全的其他有害(hai)數(shu)據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(an)部歸(gui)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(quan)專用產品(pin)的(de)銷售實行許可(ke)證(zheng)制(zhi)度(du)。具體辦法由(you)公安部(bu)會同有(you)關部(bu)門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行使下列監督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(zuo)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(san))履行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(hu)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隱患時,應當及(ji)時通(tong)知(zhi)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(an)部(bu)在緊急情況下,可以就(jiu)涉及(ji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(shi)項(xiang)(xiang)發(fa)布專(zhuan)項(xiang)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(li)的規(gui)定(ding),有(you)下列行為之(zhi)一的,由公安機(ji)關處以警(jing)告或者停機(ji)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等級保護制(zhi)度,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(jie)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進安(an)全狀(zhuang)況的(de)通知后,在限期內(nei)拒(ju)不(bu)改進的(de)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的(de)其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(ji)機(ji)房不符合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其(qi)他有關規定(ding)的,或者在計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危(wei)害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,由(you)公安(an)機(ji)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(de),由海關依照《中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海關法(fa)》和本(ben)條例以及其(qi)他有關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(yi)輸入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病毒以(yi)(yi)(yi)及其他有害數(shu)據危害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的,或(huo)者未經(jing)許可出(chu)售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(chan)品的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關處以(yi)(yi)(yi)警告或(huo)者對個人處以(yi)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(xia)的罰(fa)款(kuan)(kuan)、對單位處以(yi)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(yi)下(xia)的罰(fa)款(kuan)(kuan);有違法(fa)所(suo)得(de)的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(wai),可以(yi)(yi)(yi)處以(yi)(yi)(yi)違法(fa)所(suo)得(de)1至3倍的罰(fa)款(kuan)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(fan)本條例的(de)(de)規定,構成違反(fan)(fan)治安管理行為的(de)(de),依(yi)照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(min)共和國治安管理處(chu)(chu)罰條例》的(de)(de)有(you)關規定處(chu)(chu)罰;構成犯罪的(de)(de),依(yi)法(fa)追究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(he)組織或(huo)者(zhe)個人違反本(ben)條例的(de)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(yi)照本條例所作(zuo)出的(de)(de)具體(ti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(zheng)行(xing)(xing)為不(bu)服的(de)(de),可以依(yi)法(fa)申請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(zheng)復或者(zhe)提起(qi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,索(suo)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(you)其他違法、失(shi)職行為(wei),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給予(yu)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(ji)病毒,是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(z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(ji)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(ji)功能(neng)或(huo)者(zhe)毀壞數據,影(ying)響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(ji)使用,并能(neng)自(zi)我復制的一組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(ji)(ji)指令(ling)或(huo)者(zhe)程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(zhuan)用產品,是指(zhi)用于(yu)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專(zhuan)用硬件和(he)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,按(an)照軍隊的有關(guan)法(fa)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根據本條(tiao)例制(zhi)定實施辦(ban)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(fa)布之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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