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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(hu)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,促(cu)進(jin)計算機(ji)(ji)的應(ying)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(zhu)義現代(dai)化建設的順利進(jin)行,制(zhi)定本(ben)條(tiao)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構(gou)成(cheng)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用(yong)目標(biao)和規則(ze)對(dui)信息進行采集、加(jia)工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(shu)、檢(jian)索(suo)等(deng)處理的(de)人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保護,應當(dang)保障(zhang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和(he)配套(tao)的(de)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絡(luo))的(de)安全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安全,保障(zhang)信(xin)息(xi)的(de)安全,保障(zhang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正(zheng)常發(fa)揮,以維護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,重點(dian)維護國(guo)家事務、經(jing)濟建設(she)、國(guo)防建設(she)、尖端科(ke)學技術等重要(yao)領(ling)域的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(suan)機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(guan)全(quan)國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(jia)(jia)安(an)(an)全部、國(guo)家(jia)(jia)保密局和國(guo)務院其他有關部門,在(zai)國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(ze)范(fan)圍內(nei)做好(hao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保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(zu)織或者(zhe)個人,不(bu)得利(li)用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從事危(wei)害國家利(li)益、集體利(li)益和公民(min)合法利(li)益的(de)活動,不(bu)得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建(jian)設(she)和應(ying)用(yong)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和國家(jia)其(qi)他(ta)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(bao)護。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的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(quan)等級(ji)保(bao)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應當符合國(guo)(guo)家標準(zhun)和國(guo)(guo)家有(you)關定。 在(z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(fu)近施工(gong),不得危害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(wang)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,由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(fu)公安機(ji)關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進出境的,應(ying)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使用單(dan)位應(ying)當建(jian)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(dan)位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(xiao)時內向當地縣級(ji)以(yi)上人民政府(fu)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(wei)害社會公共安(an)全的(de)其他有害數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作,由公安(an)部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行使下列監(jian)督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(cha)、指(zhi)導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違法犯(fan)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工(gong)作(zuo)的其(qi)他(ta)監督(du)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機關發現影(ying)響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隱患時,應(ying)當(dang)及(ji)時通知使用(yong)單(dan)位采取安全保護措(cuo)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緊急情況下,可(ke)以就涉(she)及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(fan)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(zhi)一(yi)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(yi)警(jing)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(fan)計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等級(ji)保護制度(du),危害計算機(ji)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;

  (二)違(wei)反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國際聯網(wang)備(bei)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(bu)按照規(gui)定時(shi)間報告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(sheng)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(si))接到公安(an)(an)機關要求改(gai)進安(an)(an)全(quan)狀(zhuang)況的通(tong)知后,在限期內拒(ju)不改(gai)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(xing)為(wei)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符合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其他有關(guan)規定的(de),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(gong)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,由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(jin)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(you)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(yi)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海關(guan)法(fa)》和本條例(li)以及其他有關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(de)規定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毒以(yi)(yi)(yi)(yi)(yi)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的(de),或者(zhe)未經許可出(chu)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專用產品(pin)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關(guan)處(chu)以(yi)(yi)(yi)(yi)(yi)警告或者(zhe)對(dui)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、對(dui)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(yi)(yi)下(xia)的(de)罰款(kuan);有違(wei)(wei)法所得(de)(de)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(yi)(yi)沒收(shou)外,可以(yi)(yi)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(yi)(yi)違(wei)(wei)法所得(de)(de)1至(zhi)3倍(bei)的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(fan)本(ben)條例的規定(ding),構成違反(fan)(fan)治(zhi)安管(guan)理行為(wei)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治(zhi)安管(guan)理處(chu)罰條例》的有關規定(ding)處(chu)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(jiu)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(huo)者(zhe)個人(ren)違反本(ben)條例(li)的(de)規定,給(gei)國家、集(ji)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(ren)財產造成損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(dang)事人對公安機關依(yi)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(xing)為不服的,可(ke)以(yi)依(yi)法申請(qing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復(fu)或者(zhe)提起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(ben)條例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,索取(qu)、收受賄賂或者有(you)其他違法、失職行為(wei),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;尚不(bu)構成犯(fan)罪(zui)的(de),給(gei)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(yong)語(yu)的含(han)義:

  計(ji)算(suan)機病毒,是指編制(zhi)或(huo)者(zhe)(zhe)在(zai)計(ji)算(suan)機程序中插入的(de)破(po)壞(huai)計(ji)算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(zhe)(zhe)毀(hui)壞(huai)數據,影響計(ji)算(suan)機使用,并能自我復制(zhi)的(de)一組(zu)計(ji)算(suan)機指令(ling)或(huo)者(zhe)(zhe)程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(an)全專用(yong)產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(tong)安(an)(an)全的(de)專用(yong)硬(ying)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,按照軍隊的有(you)關法規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發布之日(ri)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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