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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(an)全,促進計算機(ji)的(de)應用(yong)和發展(zhan),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(de)順(shun)利(li)進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(de)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,是指(zhi)由計算(suan)機(ji)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(he)配(pei)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(luo)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應(ying)用目標(biao)和(he)規則對信息(xi)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(suo)等處理的(de)(de)人機(ji)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保護(hu),應當保障計算(suan)機(ji)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(tao)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運(yun)行環(huan)境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障信(xin)息(xi)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,保障計算(suan)機(ji)(ji)功(gong)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(hu)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的(de)(de)安(an)(an)全(quan)運(yun)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工(gong)作,重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設、國防建設、尖(jian)端科學技術(shu)等重要領(ling)域的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,適(shi)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微(wei)型計算機的(de)安全保(bao)護(hu)辦法,另(ling)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家安全(quan)部、國家保(bao)密局(ju)和(he)國務(wu)(wu)院其他有關部門,在國務(wu)(wu)院規定的(de)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的(de)有關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(ge)人(ren),不(bu)得利(li)(li)用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(tong)從事危(wei)害國家利(li)(li)益、集體利(li)(li)益和公(gong)民合法利(li)(li)益的活動(dong),不(bu)得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實行安全等(deng)(deng)(deng)級保(bao)(bao)護。安全等(deng)(deng)(deng)級的(de)劃(hua)分標準(zhun)和安全等(deng)(deng)(deng)級保(bao)(bao)護的(de)具體(ti)辦法,由公安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(ding)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(zai)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(wei)害計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(guo)際(ji)聯網的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,由(you)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(ji)(ji)關備(bei)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(mei)體進出境的(de),應當(dang)如實(shi)向(xiang)海(hai)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使(shi)用單位(wei)應(ying)當建立(li)健全(quan)安全(quan)管理制度,負責本單位(we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(gong)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在24小時(shi)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(ji)關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(bing)毒和危害(hai)(hai)社會公(gong)共安(an)全的其他有害(hai)(hai)數據的防治(zhi)研究工(gong)作,由公(gong)安(an)部(bu)歸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(dui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(de)銷售實行許(xu)可證(zheng)制度。具體辦法(fa)由公安部會(hui)同有關部門(men)制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(ji)關對計算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行(xing)使下列監督(du)職(zhi)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(jian)查、指導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(hu)工作;

   (二(er))查處危(wei)害(ha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(an)件;

   (三(san))履行(xing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(du)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發(fa)現影響(xiang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(an)全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部在緊急(ji)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的(de)特定事項(xiang)發(fa)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(ding),有下列(lie)行(xing)為之一的,由(you)公安(an)機關處(chu)以警(jing)告或(huo)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等級保(bao)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信息(xi)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國(guo)際聯網備案制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(ding)時間報告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;

  (四)接到(dao)公(gong)安機關要求改進(jin)安全狀況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(ju)不(bu)改進(jin)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其他行為(wei)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(suan)機機房(fang)(fang)不符合國家標(biao)準(zhun)和國家其他(ta)有關(guan)規定的,或者在計算(suan)(suan)機機房(fang)(fang)附近施工(gong)危(wei)害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,由公(gong)安(an)機關(guan)會同有關(guan)單位進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(guan)(guan)申報(bao)的(de),由海關(guan)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海關(guan)(guan)(guan)法》和本條例(li)以及其(qi)他有關(guan)(guan)(guan)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(ji)(ji)算機(ji)病毒(du)以(yi)及其他有害(hai)數據危害(hai)計(ji)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(an)全的(de)(de)(de),或者未(wei)經許可出(chu)售計(ji)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(an)全專用(yong)產品的(de)(de)(de),由公安(an)(an)機(ji)關處以(yi)警告或者對個人(ren)處以(yi)5000元(yuan)以(yi)下的(de)(de)(de)罰款(kuan)、對單位處以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下的(de)(de)(de)罰款(kuan);有違法所得的(de)(de)(de),除予以(yi)沒收外,可以(yi)處以(yi)違法所得1至3倍(bei)的(de)(de)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(li)的(de)(de)規(gui)(gui)定(ding)(ding),構(gou)成違反治安管(guan)理行(xing)為的(de)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(guan)理處(chu)罰條(tiao)例(li)》的(de)(de)有關(guan)規(gui)(gui)定(ding)(ding)處(chu)罰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(zhe)個人違(wei)反本條例的(de)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(ti)或者(zhe)他人財產造成(cheng)損(sun)失(shi)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(shi)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(shi)人對公安機(ji)關(guan)依(yi)照本(ben)條例所作出的(de)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(bu)服(fu)的(de),可(ke)以依(yi)法(fa)申請(qing)行(xing)政(zheng)復(fu)或(huo)者提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用職(zhi)權,索取(qu)、收受賄(hui)賂或者有其(qi)他違法、失職(zhi)行為,構成犯罪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(de),給予行政處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(ben)條(tiao)例(li)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病毒(du),是指編(bian)制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程序中(zhong)插入的(de)破(po)壞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功能或者毀壞數據(ju),影響(xi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使用,并能自我復制的(de)一(yi)組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指令或者程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用產品(pin)(pin),是指用于保護(hu)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專用硬件(jian)和軟件(jian)產品(pin)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,按照(zhao)軍(jun)隊的(de)有關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(zhi)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發布(bu)之日(ri)起施(shi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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