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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(guo)國(guo)(guo)務院令(ling)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(suan)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,促進(jin)計算(suan)(suan)機的應(ying)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(zhu)義現代(dai)化建設的順利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(tiao)例所稱的(de)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,是指由計算機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成(cheng)的(de)(de),按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(jin)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(deng)處理的(de)(de)人(ren)機(ji)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保護,應當保障計算(suan)機及(ji)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shi)(含網絡(luo))的(de)安全(quan),運(yun)行(xing)環境(jing)的(de)安全(quan),保障信息(xi)的(de)安全(quan),保障計算(suan)機功能的(de)正常發揮(hui),以維護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運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,重(zhong)點(dian)維護國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設、國防建(jian)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(yao)領域的(de)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微型(xing)計(ji)算機的(de)安全保護辦法,另(ling)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(an)部主管全國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。

  國家(jia)安(an)全(quan)部、國家(jia)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(ta)有關部門(men),在國務院規(gui)定(ding)的職責(ze)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的有關工作(zuo)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,不得(de)利(li)(li)(li)用(yong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從事危害(hai)國(guo)家利(li)(li)(li)益、集體利(li)(li)(li)益和公民(min)合法利(li)(li)(li)益的活(huo)動,不得(de)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建設和應(ying)(ying)用,應(ying)(ying)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實行(xing)安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。安全(quan)等(deng)級的劃分標準(zhun)和安全(quan)等(deng)級保護的具體辦法(fa),由公安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(jia)標準和國家(jia)有關(guan)定。 在(z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(wei)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(xi)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(jin)行國際聯網的(de)(de)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,由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(de)(de)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府公(gong)安機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的,應(ying)當如實向海(hai)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使用單位應當建立(li)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負(fu)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保護(hu)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(de)案(an)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縣(xian)級(ji)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(bing)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(an)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(gong)作(zuo),由公安(an)部歸(gui)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售實行(xing)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(ju)體辦(ban)法由公安(an)部(bu)會(hui)同(tong)有關部(bu)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(guan)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(lie)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(jian)督、檢查、指導(da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(wei)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(fan)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工作的其他(ta)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(ji)(ji)關(guan)發現(xian)影響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隱患時,應當(dang)及時通知使用單位(wei)采取安(an)全保護措(cuo)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(bu)在緊急(ji)情況下,可(ke)以就涉(she)及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的特(te)定事項(xiang)發(fa)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(wei)之(zhi)一(yi)的,由公安機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等(deng)級(ji)保護制(zhi)度,危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(de);

  (二)違(wei)反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國際(ji)聯網備(bei)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定時間(jian)報告(gao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中發(fa)生的案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到公(gong)安機關(guan)要求改進(jin)安全狀況(kuang)的通知后,在限期內拒(ju)不改進(jin)的;

  (五(wu))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不符(fu)合國家標準(zhun)和(he)國家其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規定的(de)(de),或者在(z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(de),由公安機(ji)關(guan)(guan)會(hui)同有(you)關(guan)(guan)單位進行(x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,不如實(shi)向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(yi)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海關(guan)法》和本條例以(yi)及其他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(ding)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(gu)意輸入計(ji)算(suan)機(ji)病(bing)毒以及其他(ta)有害(hai)數據危(wei)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(xi)統(tong)(tong)安(an)(an)全(quan)的(de)(de)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(xi)(xi)統(tong)(tong)安(an)(an)全(quan)專用產品(pin)的(de)(de),由公安(an)(an)機(ji)關處(chu)(chu)以警告或者對個人(ren)處(chu)(chu)以5000元以下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、對單位(wei)處(chu)(chu)以15000元以下的(de)(de)罰款(kuan);有違法(fa)所得的(de)(de),除予以沒收外,可以處(chu)(chu)以違法(fa)所得1至(zhi)3倍的(de)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(de)規(gui)定,構(gou)成違(wei)反治安(an)管理行(xing)為的(de)(de)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治安(an)管理處罰條(tiao)例》的(de)(de)有關規(gui)定處罰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(de),依法追(zhui)究刑(xing)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(zhe)個(ge)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(gei)國(guo)家、集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財(cai)產(chan)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公安機關依(yi)照(zhao)本(ben)條例(li)所作(zuo)出(chu)的(de)具體(ti)行(xing)政行(xing)為不(bu)服的(de),可以依(yi)法申(shen)請行(xing)政復或者提(ti)起行(xing)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(ben)條例的國家公(gong)務員利用(yong)職權(quan),索取、收受(shou)賄賂或(huo)者有(you)其(qi)他(ta)違法、失職行為,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;尚不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給予行政處(chu)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(de)含義(yi):

  計算機(ji)(ji)(ji)病毒,是(shi)指(zhi)編制或者在計算機(ji)(ji)(ji)程序(xu)中(zhong)插入的破壞計算機(ji)(ji)(ji)功能或者毀壞數據,影響計算機(ji)(ji)(ji)使用,并(bing)能自我復制的一(yi)組計算機(ji)(ji)(ji)指(zhi)令或者程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(chan)品(pin),是指用于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(chan)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,按照軍隊的有關法(fa)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以(yi)根據本(ben)條例制定實施(shi)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(fa)布(bu)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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